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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233号原告张某某,男,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郑某某,女,1994年6月4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者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