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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酒泉辉煌公司与梁育秋等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梁育秋,杜明达,梁育春,梁育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117号原告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辉。委托代理人卢学东。被告梁育秋。被告杜明达。被告梁育春。被告梁育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育秋、杜明达、梁育春、梁育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梁育秋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梁育秋、杜明达、梁育春、梁育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00元,减半收取726.00元,由原告酒泉市辉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