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670号原告:梁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戴登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劲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