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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终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费孝琴与湖州景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州景鸿置业有限公司,费孝琴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景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望湖花园天和苑19幢211、213室。法定代表人:高兴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莉琴,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孝琴。上诉人湖州景鸿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费孝琴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0日作出(2015)湖武康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州景鸿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州景鸿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正常行使其民事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州景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8元,减半收取7154元,由上诉人湖州景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国祥审 判 员  潘嘉玲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