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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3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寇雅婷与寇立印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雅婷,寇立印,程艳秋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3433号原告寇雅婷,女,199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政法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徐仲勋,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寇立印,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鲍德翼板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程艳秋,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寇雅婷与被告寇立印、程艳秋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寇雅婷于2016年4月13日以需另行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雅婷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雅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寇雅婷负担。审判员  李裕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娄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