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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齐xx与严xx、赵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xx,严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82号申请执行人齐xx,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碛塄农业园区柳洼行政村。被执行人严xx,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赵xx,曾用名赵xx,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齐xx与被执行人严xx、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34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齐xx以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齐xx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现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执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贾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天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