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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欧创纺织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欧创纺织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1民初80号原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秋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旺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欧创纺织装饰有限公司。原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欧创纺织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廖大能、人民陪审员陈林华参���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旺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北欧创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3日签订了一份《建筑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完成被告1#、2#厂房工程中的正负零以上钢结构件的制作、运输、安装事务。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合同约定价款4180000元,被告湖北欧创纺织装饰有限公司先后支付工程款3426000元,下欠工程款754000元。被告湖北欧创纺织装饰有限公司已使用原告承建的厂房。原告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湖北欧创纺织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4000元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建筑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拟证明1.原、被告之间的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关系成立;2.合同采用固定价款4180000元;3.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期限及工程质量验收和违约责任。证据二:收条。拟证明1.原告完成承揽事务;2.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工程竣工资料,被告未组织验收。证据三:湖北省团风县公证处(2014)团证字第302号公证书。拟证明1.原告已完成承揽事务;2.原告承建的钢结构工程被告已使用;3.工程质量合格。证据四:付款明细表及付款凭证。拟证明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426000元,下欠合同价款754000元。被告湖北欧创纺织装饰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湖北欧创纺织装饰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据。被告湖北欧创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当庭审核原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属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日,甲方湖北欧创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与乙方湖北精诚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北精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7日变更为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1.工程名称:湖北欧创纺织装饰有限公司1#、2#厂房钢结构工程。……二、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合同价为4180000元。……三、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一)工程款支付。1.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备料款,计¥627000元。2.主体钢构件和安装人员开始进场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进度款,计¥1254000元。3.主体钢构件安装完毕,墙面板开始进场后3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5%进度款,计¥1045000元。4.屋面板安装完毕,墙面板开始进场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进度款,计¥627000元。5.乙方在钢结构工程完工7日内,将结算文件交甲方审核,甲方在接到结算文件7日内审核完毕,在3日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工程款,计¥418000元。6.质保金(5%)在钢结构单项工程竣工后满1年内付清,计¥209000元。……九、工程质量。……8.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视为合格日起,乙方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5%,保修期为一年。十、工程验收。……(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甲方不得擅自使用,如果擅自使用则视为工程合格,有关质量及经济损失等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十一、违约责任。……(二)甲方的违约责任。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4.工程验收合格或视为合格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的,按工程总造价的日万分之二偿付违约金。……十二、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合同发生争执,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湖北欧创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9日支付给湖北精诚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2012年6月28日支付给湖北精诚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2012年8月3日支付给湖北精诚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454000元,2012年9月19日支付给湖北精诚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1045000元;2012年12月8日支付给湖北精诚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共计给付3426000元。2014年12月15日,湖北省团风县公证处根据原告湖北精诚钢结构���份有限公司的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作出(2014)团证字第30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张伯华、公证员助理洪涛,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许海东、龙珊珊,摄影员秦小东,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十三时五分,一起来到湖北省黄石市黄金山工业园的湖北欧创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的钢结构厂房施工工地,对施工工地的钢结构厂房现状进行摄影与拍照。首先,我们一起来到湖北欧创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的1#厂房内,1#厂房内放置着加工制造设备;而后,我们又一起来到湖北欧创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的2#厂房门前,因大门紧锁,我们无法进入,但我们从窗户看进去,看见2#厂房内堆放许多物质。”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精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欧创纺织装饰��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完成钢结构工程,被告湖北欧创纺织装饰有限公司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故本案工程应视为已竣工。被告湖北欧创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本案工程的价款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合同价418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经给付的工程价款3426000元应当予以扣减。本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计算,原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仅主张违约金按下欠工程款计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因本案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清钢结构厂房的具体使用日期,原告举证公证书载明的投入使用日期为竣工日期比较公平。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以公证书载明的投入使用日期(即2014年12月10日)起分段计算,其中质保金部分的违约金应在一年后开始计算。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欧创纺织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下欠合同价款754000元【合同价款4180000元-已付工程款3426000元=754000元】及违约金。【其中(下欠工程款754000元-质保金209000元)部分的违约金从2014年12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算至2015年12月9日;754000元的违约金从2015年12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算至还清之日】。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86元,由被告湖北欧创纺织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预交上诉案件受���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何 山审 判 员  廖大能人民陪审员  陈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