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江金锋与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金锋,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902行初4号原告:江金锋,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法定代表人李土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坤高,男。委托代理人:周春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金锋诉被告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江金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锋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余下的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回给原告江金锋。审 判 长 刘映霞审 判 员 陈伟容人民陪审员 黄海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莉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