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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民终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汤继仓与嘉兴都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都汇置业有限公司,汤继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终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都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晋阳东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周忠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继仓。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西路***号。负责人:姚献峰,行长。上诉人嘉兴都汇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5)嘉善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兴都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5)嘉善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李美凤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