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8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鱼敏、焦宝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鱼敏,焦宝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任智峰,男,任该行行长。组织机构代码:22204064-9。住所地:长武县城北街。被执行人鱼敏,男。被执行人焦宝宁,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鱼敏、焦宝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长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鱼敏、焦宝宁归还借款18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鱼敏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焦宝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焦宝宁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80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已领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执2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李潭萍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小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