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恢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密信用社申请蔺文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密信用社,蔺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恢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密信用社被执行人蔺文科,地址通化县。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密信用社与蔺文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通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蔺文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密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蔺文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密信用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蔺文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密信用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光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高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