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胡言芳与徐安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言芳,徐安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1186号原告胡言芳。委托代理人陆钧,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安建。委托代理人张虎传,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言芳诉被告徐安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丽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言芳委托的代理人陆钧、被告徐安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张虎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言芳诉称:原告为被告缝纫工人。2015年9月8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保底工资第一个月5800元,第二个月开始每月6500元。被告出具欠条,确认结欠原告工资,但被告未支付结欠工资。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3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要求要求被告支付工资6700元。被告徐安建辩称:原告确实在被告处工作,被告确认结欠原告工资6700元。经审理查明:徐安建的服装厂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对外以丽人坊制衣厂的名义经营。2015年11月1日,徐安建与胡言芳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胡言芳保底工资为5800元/月,第二个月工资为6500元/月,职位为缝纫工,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8日至2016年2月1日。2016年1月6日,徐安建向胡言芳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胡言芳11月工资6700元,于2016年1月8日支付。审理中,胡言芳和徐安建确认胡言芳2015年12月份的工资为6700元。后徐安建支付胡言芳6700元,双方一致确认徐安建尚结欠胡言芳工资6700元。另查明:胡言芳等49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徐安建支付胡言芳等49人2015年度及2016年1月剩余工资共计257113元。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常劳人仲案不字(2016)第1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徐安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胡言芳等49人与徐安建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胡言芳不服该通知,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合同、欠条、不予受理通知书及本院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依法予以保护。原告主张结欠工资67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安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言芳工资人民币67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胡言芳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被告徐安建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佳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