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金江申请范化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江,范化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江。被申请执行人范化静。申请执行人李金江与被执行人范化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金江以双方已自行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5)绥商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长 庞金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洪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