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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曾文煌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文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535号罪犯曾文煌。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2008)桂市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文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桂星、桂凤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950元(二审期间,亲属自愿代赔偿2.8万暂存桂林市中级法院)。被告人曾文煌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8)桂刑三终字第145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曾文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2011年12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32年12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曾文煌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曾文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文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2014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自2013年8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1.5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文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文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1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