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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5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斌诉被告韩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韩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25民初126号原告:王斌,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韩福生,男,44岁。原告王斌诉被告韩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福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3日,被告向其借款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被告借款后支付利息5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推诿,不予归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王斌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庭审中,原告主张月息按2分计算。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韩福生向原告王斌借款50000元,其不予偿还;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福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斌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韩福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锦文代理审判员  张春慧人民陪审员  马生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