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82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波,于长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民初1046号原告刘艳波,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东市安民乡。身份证号:被告于长友,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东市安民乡。身份证号:原告刘艳波诉被告于长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艳波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艳波及委托代理人邓广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长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艳波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三个多月,于2015年1月份登记结婚,二人感情还好,自从原告怀孕以后,被告开始打骂原告,原告想先过着吧,等以后生小孩就好了,自生下孩子后,被告便本加利打骂原告,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于长友辩称,原告起诉状内容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肇东市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表一份,主要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对原告所举肇东市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表无异议,本庭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被告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1月29日经肇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于新悦,2015年11月8日出生,现与原告一居生活,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原告称自被告经常打骂我,曾用刀威胁过我,现分居4个多月,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5,0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当珍惜这段感情,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原、被告产生矛盾,应当多沟通,坦诚相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感情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艳波与被告于长友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刘艳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春宇代理审判员  董树军人民陪审员  高志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焕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