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柴玉晶与余行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玉晶,余行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599号申请执行人:柴玉晶。被执行人:余行姚。柴玉晶与余行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杭淳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柴玉晶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行姚已支付案款4000元。经调查,未能查找到余行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余行姚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柴玉晶案款76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493元,执行费1100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59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