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济南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与山东祥瑞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西玛电机有限公司,山东祥瑞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278号原告济南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昌达,董事长。被告山东祥瑞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祥瑞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济南西玛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