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与潼南县天马商贸有限公司,张小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潼南县天马商贸有限公司,张革生,张小红,陈健,杨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127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4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4839-8。法定代表人江富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铮,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该支行风险管理部经理,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陈强,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该支行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潼南县天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正兴街195号B幢底层3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68146748-1。法定代表人张革生。被告张革生,男,1973年1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张小红,女,1975年4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陈健,男,1975年10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杨艳,女,1974年2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与被告潼南县天马商贸有限公司、张革生、张小红、陈健、杨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潼南县天马商贸有限公司、张革生、张小红、陈健、杨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