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957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13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阿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