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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957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13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阿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