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5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周学成与四川省南充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成,四川省南充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5028号原告周学成,男,197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胡珊珊,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钟家巷47号。法定代表人严仕刚,公司负责人。原告周学成诉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子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学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珊珊与被告宏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仕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修建的潆溪同福小区,位于原告房屋一侧。由于被告在修建该小区房屋时未尽到安全建设责任,开挖地基取土、挖孔桩施工抽水,致使该地岩土体滑坡、地基外移,并且直接导致原告房屋倒塌。2013年7月1日,顺庆区人民政府以南顺府议(2013)25号会议纪要要求原告从该处房屋搬出,并且责令被告负责全部隐患整治修复费用。但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修复款106343元及原告租房费用48000元。被告辩称,一、潆溪希望小学操场滑坡与原告房屋部分开裂无直接关系,其原因砖混预制板结构,条石基础,加之特大暴雨,房屋周边排水不畅,导致地基下沉,引起部分墙体开裂。二、时至今日未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顺庆区安监局、质监站、三峡移民办、潆溪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在潆溪镇政府会议室协调解决,在解决问题之前,顺庆区安监局、质监站委托有关部门对原告房屋进行现场检测,对房屋认定主体结构安全,部分单砖墙体开裂,地面沉降,进行维修。有关部门宣布,原告当时在会场不依不饶,要求将房屋拆除,重新修建,不同意维修,因此解决方案未能统一意见,会议终止。三、原告要求维修金额及租金与实际差距过大,被告无法接受,望法庭调查依法合情合理给予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宏业公司在开发同福小区施工过程中,因开挖地基引起坡积土岩体失稳滑移,致使原告房屋大部分倒塌。开发的同福小区与潆溪希望小学同处���潆溪希望小学后的山峰所对应的山谷坡积土地带,开发的同福小区与周学成房屋同处于坡积土坡脚的下方。原告的房屋修建于2004年,系一幢三开间的一层简易砖木结构房屋,位于潆溪街道办事处希望路,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88.24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划拨。2013年6月21日,顺庆区人民政府专题研究了潆溪希望小学操场严重垮塌等安全隐患整治相关问题,作出南顺府议[2013]25号会议纪要。此后原告与被告宏业公司对房屋整治修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委托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房屋受损与同福小区开发商宏业公司开挖地基取土有无因果关系及房屋能否安全使用作司法鉴定,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南通司鉴中心[2015]质鉴字第2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顺庆区潆溪镇新力社区希望路92号、94号,周学成房屋倒塌毁损与宏业公司开发同福小区的开挖地基取土。挖孔桩施工抽水,导致岩土体滑坡,挤压房屋地基突然外移,房屋倒塌为开发公司开挖地基引起坡积土岩体失稳滑移所致。周学成房屋大部倒塌,建议拆除重建。(二)宏业公司若要继续开发同福小区必须要有可靠的防止土岩体滑坡的技术措施。否则极易产生二次灾害。”,2015年4月30,原告再次委托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房屋受损与同福小区开发商宏业公司开挖地基取土后房屋垮塌、倒塌受损的损失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南通司鉴中心[2015]造鉴字第2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为“位于顺庆区潆溪街道办事处新力社区希望路92号94号周学成房屋垮塌的修复工程造价为106343元”。两次鉴定费用8000元已由原告支付。以上查明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施工许可证办理登记表、安全执法建议书、南顺府议[2013]25号会议纪要、南通司鉴中心[2015]质鉴字第2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通司鉴中心[2015]造鉴字第2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房屋垮塌的原因,系被告宏业公司施工开挖地基引起坡积土岩体失稳滑移所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及因果关系明确。被告宏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具有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发生事故导致原告房屋垮塌,被告宏业公司存在过错,故被告宏业公司对原告遭受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房屋经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建议拆除重建,修复工程造价亦由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结果为106343元,故对��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房屋修复款10634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房屋垮塌后,无论是原告自己居住需要另行租赁房屋或是租赁给他人使用获取租金,均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宏业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潆溪街道房屋租赁的市场价格,本院酌定租赁房屋损失为15000元,原告所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8000元,是原告为实现其权利而产生的必要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学成房屋修复费、房屋租赁费及鉴定费共计129343元。驳回原告周学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53元,由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子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