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倪xx与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1106号原告:倪xx,女,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陈xx,男,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xx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倪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xx撤回对被告陈xx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守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甄胜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