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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财保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天平与佟有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天平,佟有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财保6号之一申请人王天平,男,41岁,汉族。被申请人佟有臣,男,成年,汉族。申请人王天平与被申请人佟有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已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天平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应查封申请人王天平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王天平提供王天波所有的位于莫旗尼尔基镇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的建筑面积为91.05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莫旗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惠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鑫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