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2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165号原告周某某,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苏某,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雪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中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