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165号原告周某某,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苏某,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雪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中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