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古浪县古浪河系水利管理处与蔡天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古浪县古浪河系水利管理处,蔡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11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古浪县古浪河系水利管理处。住所地:古浪县古浪镇四坝闸。法定代表人,张钰,该处处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天云,男,1947年8月23日生。再审申请人古浪县古浪河系水利管理处因与被申请人蔡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民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古浪县古浪河系水利管理处认为原审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依法申请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对该案审理适用证据不当。李生海不是古浪河水利实业开发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他对公司债务管理不知情,其证言不真实;刘杰并不是开发公司在青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其证言与代征事实没有联系;苏兴红是被上诉人姐夫,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会议记录只能证明单位内部集资,不能证明向社会搞民间借贷。2.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未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主动向证人调查,违反法律规定;苏兴红是本案的证人,却旁听庭审,严重违法。3.古浪河水利实业开发公司在2002年12月18日已被古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资格终止,说那是民事行为能力。蔡天云主张的债权依据是在开发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所立,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并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裁判的作出须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在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基础上,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本案被申请人为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及用途,提交了借据、借款人的身份、证人证言等证据。以上证据虽已经当事人当庭质证,但在无法查明真伪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若认为是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主动收集调查。且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也并不是在单一地证明其主张,二审法院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被申请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于申请人,借款是用于古浪县古浪河水利实业开发服务公司日常经营的,该证据的审核认定过程并不违法。关于该借款是否应当由申请人承担的问题。古浪县古浪河水利实业开发服务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数十年,因申请人是其开办单位和资产的占有处分主体,依法成为权利义务的继受主体,并承继古浪县古浪河水利实业开发服务公司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故二审判处申请人承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所述一、二审其他程序问题,因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故该理由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古浪县古浪河系水利管理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艳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