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陈亚东、任春峰、陈国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亚东,任春峰,陈国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瑞祥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王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佚,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东。被告任春峰。被告陈国增。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亚东、被告任春峰、被告陈国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800元,合计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耿凤国审判员 李越武审判员 姜文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