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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仕军与万永刚、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军,万永刚,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2059号申请执行人刘仕军。被执行人万永刚(又名万刚)。被执行人付勇(又名付春梅)。申请执行人刘仕军与被执行人万永刚、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仕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万永刚、付勇给付借款70000元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万永刚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被执行人付勇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对被二执行人万永刚、付勇在相关单位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人刘仕军说明执行情况后,现申请执行人刘仕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70000元,现被执行人万永刚、付勇尚欠申请执行人刘仕刚70000元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仕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处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