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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缪亚芝与缪岢利、黄小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2176号原告:缪亚芝。委托代理人:束红军。被告:缪岢利。被告:黄小宁。本院在审理原告缪亚芝与被告缪岢利、黄小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缪亚芝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缪岢利、黄小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缪亚芝申请撤回对被告缪岢利、黄小宁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亚芝撤回对被告缪岢利、黄小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缪亚芝负担。审 判 长  徐万鑫审 判 员  宋建侠人民陪审员  朱华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静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