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缪亚芝与缪岢利、黄小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2176号原告:缪亚芝。委托代理人:束红军。被告:缪岢利。被告:黄小宁。本院在审理原告缪亚芝与被告缪岢利、黄小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缪亚芝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缪岢利、黄小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缪亚芝申请撤回对被告缪岢利、黄小宁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亚芝撤回对被告缪岢利、黄小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缪亚芝负担。审 判 长 徐万鑫审 判 员 宋建侠人民陪审员 朱华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静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