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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北京运通福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力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运通福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力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4671号原告北京运通福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甘涧峪村村委会西300米。组织机构代码:67573XXXX。法定代表人周景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奉勤,辽宁大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力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9853XXXX。负责人郑晓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栗聪聪,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运通福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福达公司)与被告王力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运通福达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运通福达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运通福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运通福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 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喻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