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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希英与刘西洋、刘世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英,刘西洋,刘世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站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王希英,女,194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西洋,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世豪,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西洋、刘世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西洋、刘世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西洋、刘世豪在银行的存款257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