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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保祥与徐爱亭、北京京东天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祥,徐爱亭,北京京东天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李保祥。委托代理人:范玉维,北京市京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爱亭。被告:北京京东天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宏伟。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保祥与被告徐爱亭、北京京东天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保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霞审 判 员  刘宏志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