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保祥与徐爱亭、北京京东天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祥,徐爱亭,北京京东天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李保祥。委托代理人:范玉维,北京市京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爱亭。被告:北京京东天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宏伟。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保祥与被告徐爱亭、北京京东天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保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霞审 判 员 刘宏志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