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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唐某与罗继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罗继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877号原告唐某。法定代理人唐锦云,农民。法定代理人曹营锋,农民。被告罗继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罗继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4月13日上午9时开庭,并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材料给原告,开庭当天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未到庭,打电话告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唐锦云开庭,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均未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员  陈永进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陈冬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娜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