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唐某与罗继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罗继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877号原告唐某。法定代理人唐锦云,农民。法定代理人曹营锋,农民。被告罗继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罗继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4月13日上午9时开庭,并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材料给原告,开庭当天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未到庭,打电话告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唐锦云开庭,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均未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员 陈永进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陈冬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娜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