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罗军与康伟高原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万国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军,康伟高原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万国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2033号原告罗军。被告康伟高原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凉州区康宁乡西湾村五组。负责人黄美琴,系该合作社负责人。被告万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军与被告康伟高原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万国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军于2016年4月13日以与二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军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罗军负担。审判员 刘作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候光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