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梅乐顺与十堰市罗飞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乐顺,十堰市罗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梅乐顺,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被执行人十堰市罗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车城南路26A号。法定代表人罗德兵,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30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市罗飞商贸有限公司偿付梅乐顺借款260000元。承担受理费2600元,保全费1820元,承担执行费390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市罗飞商贸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有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罗飞商贸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683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