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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关于审理原告杨英诉被告宋立权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宋立权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466号原告杨英,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宋立权,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英诉被告宋立权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英撤回对被告宋立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宋鹏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