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91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兰州公交集团与马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马占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194号原告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国庆。委托代理人梁鸿,系该公司法制处副处长。被告马占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征。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占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大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