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1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勇与被执行人浙江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解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184-2号申请执行人:康勇,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浙江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姚安宁,总经理。被执行人:宋艳华,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被执行人:蒋华中,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勇与被告浙江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宋艳华、蒋华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做出(2015)莱州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浙江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发支行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解除对被告浙江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5)莱州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浙江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英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