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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华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翠屏刑初字第79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华,绰号“华一刀”,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小学,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8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5]732号起诉书指控李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生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李华到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火花村街道刘某某开的茶馆耍,并携带家中的两支火药枪搭乘尹某某的川QEP5**轿车到刘某某茶馆喝茶,火药枪放于川QEP5**轿车内。当日中午,被告人李华和刘某某及绰号叫“小胖儿”的男子等人在火花村吃饭、喝酒。14时30分许,刘某某向被告人李华引荐其朋友张某甲,被告人李华与张某甲发生言语纠纷,李华遂到川QEP5**轿车内拿出一把火药枪吓唬张某甲,张某甲见状启动其驾驶的川QGT7**轿车逃跑,李华用火药枪敲击川QGT7**轿车后玻璃窗,“小胖儿”持另外一支火药枪和李华追赶张某甲一段距离后返回,二人乘坐尹某某驾驶的川QEP5**轿车回到江北。被告人李华将两支火药枪放回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鱼塘小区家客厅电视柜中。2015年8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李华在杭州德清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8月22日2时许,民警在被告人李华家中将两支火药枪查获。经鉴定:该两只火药枪均属具备强制基本结构,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属枪支。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据以指控被告人李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华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李华搭乘尹某某的川QEP5**号轿车前往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火花村街道刘某某经营的茶馆玩耍,之后,李华对尹某某谎称去钓鱼,遂将家中的两支火药枪放于该轿车内。当日中午,李华和刘某某、“小胖儿”(身份不详)的男子等人在火花村吃饭、喝酒,期间刘某某向李华介绍朋友张某甲。李华因与张某甲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便拿出放在轿车内的一把火药枪吓唬张某甲,张某甲见状启动其驾驶的川QGT7**号轿车逃跑,李华遂用火药枪枪把敲击川QGT7**号轿车后玻璃窗,“小胖儿”持另外一支火药枪与李华追赶张某甲一段距离,后又乘坐川QEP5**轿车回到翠屏区江北,李华将两支火药枪放回翠屏区象鼻街道鱼塘小区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接报案并于2015年8月17日在杭州德清火车站将李华抓获。同月22日,民警在李华家中将两支火药枪查获。经鉴定,李华持有的两只火药枪属于枪支。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李华归案情况。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4月30日中午1点过,他跟张某乙、刘某某在沙坪火花村农贸市场的路边张某乙的饭店外摆龙门阵,从饭店里出来一个中年男子,刘某某就喊过来介绍说是其朋友“华一刀”,介绍他是强哥,大家说冒火了,刘某某就劝,“华一刀”就走了,手里还拿着一支火管枪。他就开车跑,刚开没好远,听到车窗“嘭”的一声,他不敢回头,就往顺南方向开走了。后来开车回到美景山庄,派出所的民警也来了。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30日中午,他和张某甲在沙坪双石碑农贸市场他车里摆龙门阵,有一个中年男子过来说了声:“强哥。”张某甲就说:“你年龄比我大,喊啥子强哥哟。”张某甲就和那人说来吵起来了。他就劝他们:“有啥子好生说。”后来看到那男子不知从那里拿了根木棒,张某甲就进车开车走,那男子还追上去用木棒敲车窗,后来张某甲回来,身上也没有伤。4.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30日中午,刘某某请他们在火花街上转盘的美景山庄吃饭,有刘某某两口子,张某丙、“华一刀”和他两个朋友。吃完后,他就去买烟准备回家,在途经转盘时听到一响声,回头看见张某甲开车,后面有二人拿着火药枪在追,拿火药枪跑在前面的是“华一刀”,后面那个是和“华一刀”一起来的人,那二人追了一百多米都没追上。“华一刀”回来就上他们来的车,叫开车去追去了。5.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她是李华妻子。2015年3月的一天,她在家打扫卫生,在客厅电视柜看见一把火药枪。李华回家后,她就给李华说:“不要把这些东西放在家里。”今天公安机关到家来把枪拿走了。6.证人尹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30日8点过,李华租他的车去临港钓鱼,他手里提了个黑色布口袋,又到鲁家园去接了个“小娃儿”。到沙坪双石碑街上的转盘处,李华就和一个叫五哥的在茶馆喝茶,后来又来了几个人,吃饭时那小娃儿有点喝醉了,他在外面等李华。过了不久,李华就在公路中间吼,他就把车开过去停在李华面前,李华上车把黑口袋拿出来,他才看到是火药枪,李华说要弄那“私娃子”,拿了一支火药枪给“小娃儿”,李华也拿了一支,朝一个黄色车跑去,那“小娃儿”也跟着去了。那黄色车就开走了,李华和“小娃儿”追不上就跑回来喊他开车去追。他就不愿意,五哥等人也在劝,后来李华就叫他开车送其回去,他开车送李华到鲁家园,李华和那“小娃儿”把黑口袋提着下车走了。7.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4月30日中午,他侄儿张某乙开的美景饭店有一桌客人吵起来了,其中一个客人在车上拿了一个黑色的口袋出来,从里面拿了两支枪出来去追另外一个人,还用火药枪打了对方的车一下,那人就开车跑了,后来他就报了警。8.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4月30日中午,刘某某在他的美景饭店请客吃饭。张某甲和李华两个人吵起来了,李华从他的车上拿了一支枪出来,还用枪把子打了张某甲的车子一下,张某甲开车跑了。警察来了以后,张某甲才回来的。9.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30日,刘某某喊他去钓鱼,中午一起在美景饭店吃饭。李华后来跟另外一个人扯皮,就在车上拿了一把自制的火药枪去打那个人,那个人上车走了,李华还用枪把子打了那个车子一下。10.被告人李华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4月30日那天上午,他在沙坪镇双石碑他茶馆。他出门时把家里原来的两把火药枪带着准备放到另一个朋友那里去。中午和“小胖儿”、野的司机一起和刘某某、陈某等朋友一起喝酒。酒后,他与一个年轻人说话说来撑(争执)起就到自己租的野的车上将火药枪拿出来,准备吓唬那个年轻人。刘某某拦他,但他仍然用火药枪敲了那个年轻人开的轿车后车窗玻璃。那个年轻人启动车子开走,他持枪追,没有追到,就又回来了。期间,“小胖儿”也拿了另外一把枪帮着追。后来他把两支枪又带回家后把枪放在电视柜的柜子里。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某甲辨认出李华;杨某某辨认出李华;尹某某辨认出李华;张某乙辨认出李华;刘某某辨认出李华陈某辨认出李华。12.现场指认照片及说明,证实李华指认作案现场,尹某某指认装载李华的川QEP5**起亚轿车,李华指认枪支照片、张某甲指认驾驶的川QGT7**福特轿车左后门玻璃被敲击痕迹照片。13.现场视频截图及说明,证实案发当日李华从川QEP5**起亚轿车内拿出枪支向张某甲驾驶汽车走去,张某甲驾车离开后李华持枪追赶过程。14.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物证照片,2015年8月22日,民警在其位于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鱼塘小区家客厅电视柜中查获火药枪两支。15.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检验鉴定书,证实李华持有的两只火药枪经鉴定属于枪支。16.本院(2005)翠屏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华前科及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李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邹咏梅人民陪审员  刘志中人民陪审员  杨棣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映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