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韩玉林与姜玉平、敦化市雁鸣湖镇塔拉站村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林,姜玉平,敦化市雁鸣湖镇塔拉站村村委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779号原告韩玉林,住敦化市。被告姜玉平,54岁,住敦化市。被告敦化市雁鸣湖镇塔拉站村村委会,住所敦化市雁鸣湖镇塔拉站村。负责人王金海,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林诉被告姜玉平、敦化市雁鸣湖镇塔拉站村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玉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百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