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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韩玉林与姜玉平、敦化市雁鸣湖镇塔拉站村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林,姜玉平,敦化市雁鸣湖镇塔拉站村村委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779号原告韩玉林,住敦化市。被告姜玉平,54岁,住敦化市。被告敦化市雁鸣湖镇塔拉站村村委会,住所敦化市雁鸣湖镇塔拉站村。负责人王金海,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林诉被告姜玉平、敦化市雁鸣湖镇塔拉站村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玉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百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