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郑贵财与王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贵财,王志东,程跃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1958号原告郑贵财,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王志东,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程跃国,51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贵财与被告王志东、程跃国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贵财于2016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贵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贵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郑贵财负担。审 判 长 高 德 才审 判 员 成 文 荣人民陪审员 高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包 美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