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551号原告周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房秀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