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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551号原告周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房秀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