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11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桂香、高忠杰与被告吕广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香,高忠杰,吕广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711民初36号原告胡桂香,女。原告高忠杰,女。被告吕广双,男。(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张孝凤(与吕广双系夫妻关系),女。原告胡桂香、高忠杰与被告吕广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此案,并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桂香、高忠杰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孝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在法定期限内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5年12月8日上午9时30分左右,二原告在职工餐厅参加由春芝堂养生馆组织的活动现场,大屏幕上石美微老总讲的非常生动感人,原告胡桂香就拿出小型相机准备拍张相片,因光线不好没有拍上。不料这下可不得了了,春芝堂男老板吕广双过来不容分说,把胡桂香连推带搡带拽的推出了会场,又要摔相机,但是没有摔下去,胡桂香被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弄得不知所措。还没有反映过来,只过了几分钟,高忠杰也被吕广双推出了会场,并翻看高忠杰的手机,也不容高忠杰分辨,高忠杰当场心脏病犯了,人就瘫倒在餐厅门口。被吕广双的妻子张孝凤抱起来,又有春芝堂的工作人员过来给高忠杰掐人中,服用了救心丸才慢慢地缓过来。胡桂香打了出租车要求将高忠杰送往医院治疗,被张孝凤制止。胡桂香几次说要上医院,张孝凤都没让。后来稍微好一点,张孝凤就将胡桂香、高忠杰带到她的春芝堂店里。高忠杰在店里躺了几个小时后,就回家了。由于被告的行为,给二原告造成精神上、身体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致使二原告顔面尽失、无法正常睡眠,侵犯了二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因此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被告1.赔礼道歉。2.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00元。庭审中,原告高忠杰增加了一项请求,要求被告赔偿修补貂皮大衣费用2,000.00元。被告吕广双的委托代理人庭审中答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不属实,没有像她们说的用力往外拽她们,高忠杰犯心脏病是答辩人抱到车上的,不存在损坏貂皮大衣的情况,答辩人是经营乌马河春芝堂养生馆的业主,二原告都是我的会员,事后答辩人也给她俩赔理道歉了。二原告及被告均未出示相关证据。本院在庭审中查明以下事实:春芝堂养生馆由被告吕广双的妻子张孝凤经营,2015年12月8日上午9时30分左右,二原告到职工餐厅参加由春芝堂养生馆组织的健康讲座活动,原告胡桂香、高忠杰在准备拍照时,吕广双过来制止未果,先后将二人推出会场。导致高忠杰当场心脏病复发,经吕广双的妻子张孝凤及春芝堂的工作人员及时救治,使高忠杰病情缓解过来。二原告与被告吕广双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二原告在春芝堂举办的健康讲座会场,准备拍照时,被吕广双推出会场,被告的行为导致二原告人格尊严当众受到负面影响。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代理人向二原告赔礼道歉,二原告并未明确接受,况且道歉是带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一般不应由他人代替,故原告在庭审中要求被告在春芝堂养生馆向二原告赔礼道歉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高忠杰要求被告赔偿修补衣服的费用,被告不认可,且无证据证明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故该请求不予支持。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由于被告的原因给二原告造成严重的后果,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广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春芝堂养生馆公开向原告胡桂香、高忠杰赔礼道歉。二、驳回二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吕广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迟正国审判员 张桂芳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