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勇与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保31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14日。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阎月环,公司总经理。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85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农行武胜烈面分理处2268170104000xxxx账户上的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洪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举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