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孙荣宏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孙荣宏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民初1937号原告张海军。委托代理人张道霞。被告孙荣宏(曾用名孙荣红)。原告张海军与被告孙荣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成云独任审理。本案原告张海军的委托代理人张道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荣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道霞诉称:2012年9月初,被告有一批泥土委托原告从临海高等级公路靶场路段运输到射阳县临海镇工业园内,原告张海军用其所有的苏J号重型自卸货车为被告运输泥土。运输结束后,被告尚欠原告运费6000元未付。经原告索要,被告张海军于2013年2月8日立据暂欠(详见据)。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孙荣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初,被告孙荣宏委托原告从临海高等级公路靶场路段运输到射阳县临海镇工业园内,原告张海军用其所有的苏J号重型自卸货车为被告运输泥土。运输结束后,被告尚欠原告运费6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孙荣宏于2013年2月8日立据:今欠4629土款陆仟元整,据:孙荣宏,2013年2月8日。被告孙荣宏立据时承诺尽快还钱,但一直未还钱,后原告两年内数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上列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道霞的庭审陈述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运输,被告应当支付报酬,被告未按约定给付,显属不当,应承担付款责任。故对原告张海军要求被告孙荣宏承担返还运土款6000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荣宏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海军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荣宏负担(此费用已由原告张海军先行支付,被告在履行判决书主文所确定的义务时,应将此笔费用一并返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成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缘缘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