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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志成、张爱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志成,张爱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509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该行董事长被告许志成,居民。被告张爱群,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志成、张爱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许志成、张爱群还息转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志成、张爱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作出处分权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志成、张爱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