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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突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突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4执199号申请执行人突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谦,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文朋,男,1981年9月25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申请执行人突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朋合同纠纷一案,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突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文朋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文朋履行了(2015)突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突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马 丰审判员 赵振东审判员 徐庆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