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刘虎、陈智、周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虎,陈智,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委托代理人华伟,男,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中联重科融资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被执行人刘虎,男,汉族,1986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智,男,汉族,1986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周云,女,汉族,1987年9月6日出生。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刘虎、陈智、周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1)阴民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除了扣划陈智的12900元存款外其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执恢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在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锦利审判员 姜 勇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