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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安阳市棉麻公司经营部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棉麻公司经营部,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棉麻公司经营部,地址: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王军,男,1961年12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安阳市棉麻公司经营部申请执行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执327号裁定书,于2016年04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军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4653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俊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