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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彭学红、彭文唤与被告黄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学红,彭文唤,黄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2784号原告彭学红,女,1965年5月24日生,汉族,钟点工。原告彭文唤,女,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钟点工。被告黄云,男,1967年3月9日生,汉族,苏立公司翻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学红、彭文唤诉被告黄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学红、彭文唤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学红、彭文唤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学红、彭文唤撤回起诉。本案应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学红、彭文唤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珵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