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578号原告许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