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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578号原告许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娜 关注公众号“”